当事人:张之会,男,汉族,1978年5月7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花园22栋03房
经查,当事人张之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花园22栋03房搭建8个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7个钢结构雨棚和1个砖混结构建筑物,其中雨棚①长约3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3㎡;雨棚②长约2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2㎡;雨棚③长约5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25㎡;雨棚④长约10米,宽约5米,建筑面积约50㎡;雨棚⑤是不规则雨棚,建筑面积约10㎡;雨棚⑥长约2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3㎡;雨棚⑦长约3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4.5㎡;砖混结构建筑物长约3.5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10.5㎡,总建筑面积约10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街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横荷拆告字〔2024〕5号);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横荷拆决字〔2024〕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街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街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横荷催告字〔2025〕12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21日